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3/01/01


資料種類:社會福利服務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5623
*傳真:
*電子信箱:AR3455@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項目,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當年1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兒童及少年代表人數:為使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兒少福利政策相關會議,以遴選、推薦、報名等各種機制決定之兒童及少年代表之人數,且以當年度最後一次辦理遴選、推薦、報名作業所決定有權參與兒少福利政策相關會議之兒童及少年代表人數計之。
(二)兒童及少年代表為委員人數: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條,使兒童及少年代表為委員出席兒少福利政策相關會議之人數,且以兒少福利政策相關會議當年度最後一次委員組成之兒童及少年代表人數計之。
(三)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處理人數:指依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處理辦法(下稱該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人數;另下列統計項目請勿重複計算,換言之,每名無依兒少僅得選擇一種情形計算。
1.尋獲父母、監護人者: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尋獲父母、監護人之兒少人數。
2.逾法定期限未尋獲父母、監護人者: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逾法定期限仍未尋獲父母、監護人之兒少人數。
3.法定期限內尚在協尋父母、監護人者: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尚在協尋父母、監護人之兒少人數。
上述之「法內期限」,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係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無依兒童及少年通報日起6個月後,仍未尋獲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完全無法知悉父母、監護人身分者,得縮短為4個月。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係指社會局(處)設立或所轄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不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親子館),服務項目如下:
1.個案服務:由中心配置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以社會工作個案管理方法所提供之服務。
2.團體服務:提供兒少自我成長團體、支持性團體等團體方案之服務。
3.社區服務:指由中心邀請兒童及少年以改善社區或增進社區福祉為目標,共同投入公共事務、服務學習、權益宣導等事項。
4.外展服務:指由中心指派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主動到少年經常流連聚集的場所,與少年接觸、建立關係,並提供輔導與指引。
5.轉介服務:指由中心配置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依循兒少個案需求轉介教育、社福、醫療等相關單位之服務。
6.親職教育:指辦理講座或活動教導家長有關兒少發展、親子教養等知識技巧。
7.親子活動:指辦理增進兒少及其家長正向親子互動之活動。
8.其他福利服務:指前述以外之其他福利服務。
另,計算各項服務人次時,倘該服務有重複性質,請將該人次單獨列計於比例偏重之1項服務內,勿重複列計於多項服務。
*統計單位:人、人次、家。
*統計分類:
依「兒童及少年代表人數」、「兒童及少年代表為委員人數」、「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處理人數」、「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心家數」、「個案服務」、「團體服務」、「社區服務」、「外展服務」、「轉介服務」、「親職教育」、「親子活動」、「其他福利服務」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直轄市、縣(市)與所轄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心所辦理各項服務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