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新北市舉行之聚眾活動,經警察機關處理者(不包含未舉行;申請核准率包含未舉行)。
*統計標準時間:
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集會遊行之定義以集會遊行法第2條所規定為限。
(二)總件數係指巳舉行(無論申請與否)之聚眾活動。
(三)是否申請:含集會遊行有無申請核准或突發件數。
(四)使用警力:含現場部署、現場待命及駐地待命3種。
(五)申請核准率(%)=[申請核准數(含舉行、未舉行)/申請總件數(含舉行、未舉行)]×100%
*統計單位:件、人次、輛、時、分、%。
*統計分類:
按總件數、類別、是否申請、平均每次聚眾時間、實際參加人數、實際參加車輛數、使用警力及申請核准率等項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2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及所屬分局,依據人民申請聚眾類別以及各項資料,適時輸入電腦,而在舉行後之結果情形亦應逐項依規定再輸入電腦,本資料與警政署資訊中心連線作業,亦與本局連線作業,兩者均存有檔案資料,於每月終了後由警政署主管業務單位審核,按月產生資料,由本局保安科按期編報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