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本局轄區內之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防空避難設備:係指一般房屋底層以下之地下室,依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核定供作防空避難用途者。
(二)防空洞:係指金門縣及連江縣內一般機關、工廠、馬路邊山洞之防空洞,戰時可供員工或行人防空避難之用。
(三)防空掩體:係指金門縣及連江縣內一般機關、馬路邊山洞之防空掩體,戰時可供員工或行人防空避難之用。
(四)撤管: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含防空避難設備之拆除(變更)執照或列為危險建築物,副知警察機關者。
(五)解除建檔:經警察機關依供需比例評估後,該地區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足敷使用,得解除建檔者。
*統計單位:處、人。
*統計分類:
依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之規定分為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防空避難設備、防空洞與防空掩體。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7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布>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平時由各派出分駐所,對轄區內之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數量有變動時,將異動情形登記於公務登記冊,每年終了後,根據登記資料,編製「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報主管分局,分局審核後彙編該分局之「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並送由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審核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考量警力運用及建檔作業,爰修訂表名及發布周期分別為「新北市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及「年報」,自109年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