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新北市違規拖吊、服務拖吊車輛,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租用民間拖吊車輛數:指民間拖吊保管場之實際進場車輛數。
(二)公有拖吊分隊拖吊車輛數:指公有拖吊場拖吊之「違規停車」車輛數。
(三)服務拖吊車輛數:指各拖吊場拖吊之「違規停車」以外之其他車輛數。包含因擋道、肇事、故障而拖吊至路邊待援或拖入保管場者,以及刑案查扣車、拼裝車拖吊至保管場者。
*統計單位:輛。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依違規拖吊、服務拖吊為分類標準。
(二)橫列科目依大型車、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機車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7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交通警察大(分)隊,於每月終了,根據每月拖吊數量資料,編製「車輛拖吊情形」統計表,送由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審核無誤後彙編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