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取締本市所轄地區內將道路停車空間長期占為己用之行為,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舉發件數:違反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1、3、8款依規定取締總件數。
(二)移送法辦件數:以可移動物品或固定裝置將道路長期占為己用,妨害政府對該道路之支配權,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占罪移送法辦總件數。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第57條,第82條第1項1、3、8款,分舉發及移送法辦件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年度終了,由各分局依據執行取締資料送交交通警察大隊彙整編製統計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