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取締本市所轄地區內妨害交通及觀瞻攤販,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罰鍰:攤販妨害交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0款及第83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
(二)沒入攤架:攤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0款,依同條第2項規定攤架,攤棚均得沒入之。
*統計單位:件、人。
*統計分類:
依妨害交通裁處罰鍰、沒入攤架、拆除攤架及勸導之處罰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7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所屬各分局依據執行取締資料,每月終了編製該分局「取締攤販績效」統計表,送由本局行政科審核後彙編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