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新北市轄區內經營當舖業、銀樓珠寶業、委託寄售業、舊貨業、汽車修配業、機車修配業、汽車保管業、機車保管業、中古汽車(含材料)買賣業及中古機車(含材料)買賣業,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當舖業:指依當舖業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號、公營質當處,含營業場所及儲藏質當物之庫房,以汽、機車為質當物者,並含停車場。
(二)銀樓珠寶業:指收受販賣(含加工)金飾珠寶物品之營利事業或加工處所。
(三)委託寄售業: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之營利事業。
(四)舊貨業:指收、販售舊貨物品之營利事業。
(五)汽車修配業:指維修、裝配汽車之營利事業。
(六)機車修配業:指維修、裝配機車之營利事業。
(七)汽車保管業:指保管汽車之營利事業。
(八)機車保管業:指保管機車之營利事業。
(九)中古汽車(含材料)買賣業:指買賣中古汽車或零件之營利事業。
(十)中古機車(含材料)買賣業:指買賣中古機車或零件之營利事業。
*統計單位:家。
*統計分類:
按當舖業、銀樓珠寶業、委託寄售業、舊貨業、汽車修配業、機車修配業、汽車保管業、機車保管業、中古汽車(含材料)買賣業及中古機車(含材料)買賣業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所屬各分局將將轄內現有家數,於年度終了後,報送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審核後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