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本市所轄地區內當舖業現有家數、辦理變更家數、查獲違反當舖業法件數、經處分確定裁處罰鍰金額等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一)當舖業現有家數以當年底之事實為準。
(二)其餘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當鋪業現有數:指各行政區轄區內現有核准營業之當舖家數。
(二)辦理變更數:指警察局受理當舖業者變更負責人、名稱、營業地址及庫房所在地之家數。
(三)違反當舖業法查獲件數:指違反當舖業法經本局處分確定件數。
(四)罰鍰金額:指違反當舖業法處分確定之罰鍰金額。
*統計單位:家、件、萬元。
*統計分類:
以當舖業現有數及辦理變更數、查獲違反當舖業法件數及罰鍰金額為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布>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受理變更當鋪業家數、各分局查獲及處分違反當舖業法資料,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於年度終了後彙編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