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局受理轄內性騷擾之事(案)件,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底所受理之事(案)件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性騷擾防治法」填報分類定義如下:
1.移送司法偵查:係指依第25條調查完畢移送地檢署偵辦之案件。
2.成立:係指非第25條之一般性騷擾事件,經調查事證明確已書面通知主管機關裁罰者。
3.不成立:係指經調查並無明顯確立有發生性騷擾事實者。
4.其他:係指排除上述調查結果者,如經查確有性騷擾行為發生,但未尋獲加害人;被害人事後撤回申(告)訴;查非性騷擾事(案)件,而係屬違犯其他刑案等情形。
(二)行為方式、兩造關係及發生地點等項目,可複選。
*統計單位:件、人次。
*統計分類:
依性騷擾案類、態樣、兩造關係、發生地點、當事人年齡、性別、教育程度、職業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所屬各分局及各專業警察單位於受理性騷擾事(案)件後,按時填具統計表,送本局婦幼警察隊於年度終了時彙編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