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局轄區內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犯罪行為者(不包括外國駐華使節人員及其眷屬或其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毒品: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二)第一級毒品:係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毒品項目。。
(三)第二級毒品:係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毒品項目。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按查獲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分。
(二)吸毒原因按提神勞動、提神為娼、提神為賭、因嫖、療病、好奇、成癮及其他等項分類。
(三)按單位別區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7天
*資料變革:
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施行,未滿12歲兒童全面去刑罰化,故警察機關受(處)理刑事案件查獲嫌疑犯人數,自109年6月19日起未滿12歲兒童不列入統計。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所屬各分局及各專業警察單位透過刑案紀錄處理系統介接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臺自動產出刑案紀錄表,與非自動產出刑案資料部分建檔後併同傳輸至刑案紀錄處理系統,按月產生資料,於每年年終修正該年各月資料,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按期編報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