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至第67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之執行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畸零細碎形狀不整之土地,就原有位次予以交換分合並配合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使重劃後各宗土地形狀方整,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之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有關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建設費均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不僅政府可節省建設經費的支出,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享受重劃後地價上漲、交通便利、環境品質提昇等實質利益,目前已成為世界各國日益重視之都市建設手段之一。
(二)辦理時間起訖年月:自市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日起至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為止。
(三)用地徵購地價:依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時倘以徵收方式取得該筆土地所需支付之補償地價核計。
(四)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五)土地所有權人用地平均負擔比率=(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總面積-重劃前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面積)/(重劃區總面積-重劃前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面積)×100。
(六)土地所有權人費用平均負擔比率= (工程費用總額+重劃費用總額+貸款利息總額)/【重劃後平均地價×(重劃區總面積-重劃前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面積)】×100。
(七)抵費地金額:抵費地已出售者按實際出售金額填寫,未出售者按重劃後評定地價填寫。
*統計單位:筆、公頃、新台幣元、%、元/平方公尺。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辦理時間、重劃總面積、提供建築用地、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節省政府用地徵購及工程建設費用、土地所有權人平均負擔情形、抵費地、平均地價等分類。
2.橫項目:按重劃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臨時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10天。
*資料變革:
報表表號1112-02-11-2新北市市地重劃成果。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1個月內編報,編報後10日內上網公布。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地政司、本府主計處及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市各重劃區負擔總計表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由本局依據各重劃區負擔總計表財務結算報告或重劃報告書資料填載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