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執行照價收買之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執行照價收買完竣時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低報申報地價土地:指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申報之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80者。
(二)低報移轉現值土地:指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
(三)逾期未建築使用之私有土地: 指逾限期建築使用期間而仍未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
(四)補償地價: 指政府照價收買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而給予之土地補償費。
*統計單位:筆;公頃;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照價收買原因及補償地價分類。
2.橫項目按鄉鎮市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臨時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10天。
*資料變革:
報表表號1112-03-02-2新北市實施照價收買。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辦理終了後2個月內編報,編報後10日前上網公布。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地政司、本府主計處及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轄區內實施照價收買情形資料彙編,由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利用各行政區之筆數、面積及現金、債券之小計加總等於總計,或按低報申報地價土地、低報移轉現值土地、逾期未建築使用之私有土地及補償地價加總等於總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