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網際網路就業服務機構(台灣就業通)求職、求才及推介就業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求職人數:指具有工作能力者,前往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或自行在台灣就業通登錄求職之人數。
(二)求才人數:指雇主前往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才,或自行於台灣就業通登錄之求才人數。
(三)求職推介就業人數:指(一)項求職人數中,經介紹成功或自行就業之人數。
(四)求才僱用人數:指(二)項求才人數中,經介紹成功、利用本局各項資訊或自行僱用之人數。
(五)新登記人數:指在本月內辦理求職、求才登記或登錄之人數。
(六)有效人數:指本月新登記者外,尚包括有效期限內已辦理登記而尚未介紹就業之求職者或尚未填補之求才空缺,其延至本月仍需予以介紹者。一般職業介紹之求職、求才登記或登錄有效期限訂為二個月,若屬於專案介紹之求職登記有效期限,則依各專案把定期限。至於就業弱勢者,經評估需進入個案管理者,其有效期限為實際服務期間。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求職人數、求才人數、求職推介就業人數、求才僱用人數、推介人次、性別分類。
(二)橫列項目按教育程度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以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轄屬各就業服務站(臺)經辦業務之統計數據為基準,資料來源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新北市轄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包含本府就業服務處轄屬各就業服務站(臺)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轄屬之就服站(臺),彙編本表之統計資料,係以本處經辦業務之統計數據為基準,其他機關轄屬就業服務站(臺)辦理之統計數據不列入計算。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實施,於104年8月底修訂本表資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