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包括本府就業服務處、站(臺)及身心障礙輔導、職訓輔導之求職者未能推介就業、求才機會未補實之統計數字
*統計項目定義:
(一)待遇及福利措施不合:指薪資、獎金、保險、加班費、膳宿、交通、休假、康樂活動及其他福利津貼等不合(含求才廠商無勞健保、須自付服裝工具材料費用)。
(二)工作時間不合:指工作時間、工作班制及加班時間等不合(含無法配合加班)。
(三)工作環境或其他意願不合:指安全措施、升遷制度、管理制度或其他條件等不合(含要求簽訂不合理勞動契約、臨時工或契約工及雇主係為聘僱外籍勞工)。
(四)與工作相關之技術不合:作業技能、經驗、知識等不合(含無相關工作經驗、專長、證照或未備駕照交通工具)。
(五)體能、健康條件不合:指體格、體力、健康狀況、視力、色盲等不合。
(六)其他條件不合:指社會關係、語言、兵役、婚姻或其他條件等不合。(含身分不符如依法不得雇用學生等、求職者無工作意願、面試技巧不足)。
(七)就業甄選名額限制:指參加就業甄選之求職者,因受求才名額限制未錄用者。
(八)其他:指未能歸入上述各類。求職方面,如因故未前往應徵、準備考試升學及參加職業訓練等。求才方面,如推介求職者前往應徵,但未就業而不明原因者,及雇主臨時裁員或暫停營業者等。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職業類分類。
(二)橫列項目按原因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以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轄屬各就業服務站(臺)經辦業務之統計數據為基準,資料來源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新北市轄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包含本府就業服務處轄屬各就業服務站(臺)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轄屬之就服站(臺),彙編本表之統計資料係以本府就業服務處經辦業務之統計數據為基準,其他機關轄屬就業服務站(臺)辦理之統計數據不列入計算。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實施,於104年8月底修訂本表資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