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實施之勞資關係制度,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季報以累計至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二)勞資會議:指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由事業單位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會議。
*統計單位:家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同步發送單位:勞動部、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本市公、民營事業單位填報資料彙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1.至月底列管開發行(件)為總計=本府直接答覆且已結案件數
2.監督次數(次)總計=自行監督數+配合上級機關監督次數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實施,於104年8月底修訂本表資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