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於新北市轄區內現行列管之一般旅館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至12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一般旅館: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二)檢查次數:係以現場實地檢查次數為準(不包括書面審查資料)。
(三)違反法規件數:旅館檢查包含是否、符合發展觀光條例、商業登記法、建築法規、消防法規、衛生法規及其他法規等需配合項目,由各權責單位依法查處。
1、發展觀光條例: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2、商業登記法:違反商業登記法。
3、建築法規:違反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4、消防法規:違反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其他相關法規。
5、衛生法規: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新北巿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新北巿營業衞生管理自治條例、菸害防制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6、其他法規:違反上述未列之法規,如兩性平等法等。
*統計單位:家次、件
*統計分類:
(1)緃項目:檢查次數、違反法規件數當年合計數。
(2)橫項目:按行政區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觀光管理科依當年度列管旅館之相關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由承辦同仁檢視確認及電腦計算,以確保資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