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區轄內遭遇重大災害損失,予以救助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1)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月至12月災害款項發放後之災害發生事實為準。
(2)遇重大災害發生時得隨時要求提供資料。
*統計項目定義:
(一)所數:指災害發生時,本區實際開設收容場所總數。
(二)臨時收容災民:指因災無處容身,由區公所提供臨時居住地點暫時收容安置者。
(三)死亡:指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符合死亡災害救助發放對象者)。
(四)失蹤:指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五)重傷: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六)其他:指上述4種災民以外,因災而需給予搶救或善後處理及提供膳食口糧等其他必要之被救助人員(含空投)。
(七)住屋毀損安遷救助:指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住戶。
(八)財物受損影響生計者:指住屋遭水災、水淹或火災等災害,財物受損影響生計者。
(九)救助金額:指因災死亡、失蹤、重傷、住屋毀損或財物受損影響生計者,依據各項「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發放之金額及實物。
(十)原住民戶之認定如下:
1.戶長為原住民者視為原住民戶。
2.戶長非原住民,如戶內原住民人口數較多時則判定為原住民戶。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人口數相等時,則以年齡較長者是否具原住民身分判定為原住民戶或非原住民戶。
(十一)原住民之認定,係依原住民身分法,具原住民身分者即予以統計,而不論其是否隸屬於原住民戶。
*統計單位:所、人、戶、元。
*統計分類:
縱項目依收容所、受災人數、住屋毀損安遷救助、財物受損影響生計者、救助金額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泰山區公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社會人文課依當期各災害情形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