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民眾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身心障礙人數:係指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之人數。
(二)障礙類別:係指依「身心障礙類別」所核列之障礙類別。
(三)障礙等級別:係指依「身心障礙等級」所核列之障礙等級。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1.縱項目依障礙類別分。
2.橫項目依障礙等級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8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泰山區公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