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轄區內必需課徵契稅之各種不動產買賣或移轉契約書及契價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按季填報一次,以每年1月1日至3月底,4月1日至6月底,7月1日至9月底,10月1日至12月底發生之事實為準。累計數為本年1月1日至季底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本季查定數之件數:指納稅義務人提出契稅申報書之件數,屬免課徵契稅之件數為免稅,應課徵契稅之件數為應稅。
(二)本季查定數之契價:指契約所載不動產之價值,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從其移轉價格。
(三)本季查定數之本稅:指按契價計算應納契稅之稅額。
*統計單位:件;新臺幣元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第1-3季為20天,第4季為3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表報代號CHT807L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