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轄區內代售機構出售印花稅票及個人或公私營事業組織繳納印花稅額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3月底、4月1日至6月底、7月1日至9月底、10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出售印花稅票:指代銷印花稅票機構出售印花稅票之金額。
(二)彙總自繳稅額:指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依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繳納之稅額。
(三)憑證繳納:指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開立或向稽徵機關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之稅額。
(四)金額:依表報代號SMI903L實徵數為準。
*統計單位:新臺幣元;%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表報代號SMI903L實徵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