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廢機動車輛查報、張貼通知及移置情形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內燃機引擎或電動馬達驅動行駛之汽車及機車。
(二)廢機動車輛認定:占用道路機動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機動車輛:
1.經所有人或其他代理人書面放棄之車輛。
2.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3.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4.其他符合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標準之車輛。
(三)查(通)報數:指環保單位或警政單位接獲0800專線通報、民眾檢舉及主動稽查之疑似廢機動車輛之數量。
(四)現場查核數:指環保單位或警政單位至疑似廢機動車輛停放現場查核數。
(五)張貼通知數:指疑似廢機動車輛由環保單位或警政單位人員認定並張貼清理通知數。
(六)完成移置數:指疑似廢機動車輛由環保單位或警政單位人員認定並張貼清理通知,清理期限屆滿仍無人清理或認領,由環保單位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之數量。
(七)無法完成移置數:指環保單位因故致無法執行移置廢機動車輛之數量,原因包括:
1.偵查中交通事故車輛。
2.地址或牌照號碼、車體特徵不符。
3.移置時查無車輛(含遭竊車)。
4.車主自移等。
*統計單位:輛
*統計分類:
(一) 縱項目按查(通)報數、現場查核數、張貼通知數、完成移置數及無法完成移置數分。
(二) 橫項目按環保、警政單位張貼通知及汽機車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資料變革:
依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環部統字第1131082843 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式3份,1份自存,1份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份送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電子檔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查報、張貼通知及移置廢機動車輛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