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於新北市境內接獲通報海上及岸際污染案件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 1、4、7、10 各月 1 日至各季底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通報件數:指新北市政府接獲海洋污染通報件數。
(二) 船舶分類:依造成海洋污染事件船舶分類區分。
(三) 污染來源:依造成海洋污染事件污染來源區分。
(四) 污染分類:依造成海洋污染事件污染分類區分。
(五) 處置資材:依海洋污染事件處置時資材使用區分。
(六) 處置後廢棄物處理:依處置後產生廢棄物處理方式區分。
*統計單位:件、艘、條、片、台、噸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通報件數、船舶分類、污染來源、污染分類、處置資材及處置後廢棄物處理。
(二)橫列科目按季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3天
*資料變革:
配合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108年5月10日海保環字第1080002565號函新增。自108年第2季(108年6月開始統計)開始編送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海洋委員海洋保育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洋污染防治管理系統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