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運送及廢棄等運作情形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一)靜態資料以每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二)動態資料以每年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取締:指轄區業者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令規定情事,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令所作處罰,包括處以罰鍰、撤銷許可證、登記備查或運作核可文件、勒令歇業、移送法辦等;取締家次指本市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當月份實際開具之毒性化學物質處分書數。
(二)製造:指調配、加工、合成或分裝毒性化學物質之行為,但自行使用時之調配、加工與分裝及將毒性化學物質以槽車、液體船等交通工具裝載以利運送之裝卸行為,不在此限。
(三)輸入:指自國外運輸毒性化學物質至本國領域內之行為。
(四)販賣:指批發、零售毒性化學物質之行為。
(五)使用:已取得許(核)可運作之「使用」係指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前,向主管機關取得許(核)可文件。
(六)運送查核:指各縣市於業者運送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過程中,施行臨檢勤務之查核,不包含書面或網路審核運送聯單之案件。
(七)廢棄:指應檢具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認定聲明書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者。
(八)登記列管家數:指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取得運作許可或核可之廠家數。意即同一廠場即使運作2種以上之毒化物,仍計算為1廠家數。
*統計單位:家次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已取得或未取得許(核)可運作之業者查核取締家次別分
(二)橫列科目按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資料變革:
依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環部統字第1131082843 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式2份,1份自存,1份送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電子檔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查核取締結果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