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境保護局自行檢驗及委託檢驗之環境樣品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檢驗件數、檢驗項次:指於當月自行檢驗或委託檢驗之件數及項次,以完成檢驗時間為準,其中委託檢驗包括委辦計畫之檢驗量,惟統計時應以每一檢驗項目為1項次,不包括自動監測及檢驗時品保規定之添加分析、查核樣品分析、重覆分析、空白分析等。
(二)檢驗樣品類別:
1.空氣
(1)固定污染源:係指不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
(2)移動污染源:係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不包括車牌辨識、機車排氣檢驗及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驗。
(3)周界空氣: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2.水質
(1)事業廢水:係指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者、畜牧業者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業產生/排放之廢水,如印染整理業者、土石採取業者、高爾夫球場等。
(2)地面水體:係指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3)地下水及山泉水:係指存在於地下飽和層的水,供應井與泉的水源。
(4)飲用水:係指供飲用之水質,包括飲用水設備之水質。
3.廢棄物:係指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係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
5.環境用藥:係指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
6.噪音、振動:噪音係指由音源產生,超過管制標準之聲波;振動係指人為活動所引起土地或建築物等之往復運動。
7.土壤:指土壤中重金屬、有機污染物。
8.其他:上述類別以外之樣品,如底泥等。
*統計單位:件數;項次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檢驗件數、項次及自行、委託檢驗分。
(二)橫項目按檢驗樣品類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5天
*資料變革:
依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環部統字第1131082843 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式4份,1份送局長室,1份自存,1份送檔案室歸檔,1份送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電子檔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檢驗環境樣品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