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境內水污染之點污染源,包括市鎮污水、工業廢水及農業廢水之產生量及排放量皆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市鎮污水:家庭及服務業所產生之污水。
(二)工業廢水:工業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事業廢水。
(三)農業廢水:指農業生產過程所產生之廢水。包括畜牧廢水與農藥、化肥經雨水沖刷而進入水
體等部分。
*統計單位:BOD5公噸/日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年度市鎮污水、工業廢水及農業廢水之 BOD5公噸/日
(二)橫行項目按產生量及排放量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78天
*資料變革:
依據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主統地推字第1111400350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