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境內事業廢棄物申報之產生量及清理量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產出量
1.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2.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
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3.再生資源: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資源
回收再利用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者。
(二)清理量
1.委託或共同處理: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
理,或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處理該類廢棄物
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處理。
2.自行處理:指事業以自有或租用之處理設施或設備在廠區或所屬處理場 (廠) 內進行
處理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3.再利用:指再生資源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行為。
4.境外處理:將事業廢棄物運至國外處理或處置者。
*統計單位:公噸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事業廢棄物產生量別及清理量別分
(二)橫列項目按地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9天
*資料變革:
依據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主統地推字第1111400350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彙總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