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5/01/01


資料種類:各機關共同性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環保人員概況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庶務科
*聯絡電話:29532111#2014
*傳真:
*電子信箱:AT0568@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其他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保單位僱用人員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6月底及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各項資料均為現有實際僱用人數,包括編制內、非編制內,不包括環保警察、派遣人員、派駐人員及環保志/義工。一人從事多種業務者,列入主要業務項目,不可重複計列。
(二)縣(市)環保單位:包括環境保護局及廢棄物清運處理單位。(三)環境保護局項含稽查大隊及修車廠等人員(請依其人員負責業務分填至各項目中),不含廢棄物清理人員。
(三)環境保護局:係指本府環境保護局及所屬,含稽查督察大隊、衛生稽查大隊及修車廠等,但不包含廢棄物清運處理單位。
(四)廢棄物清運處理單位:係指直轄市、縣市政府直屬或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清潔隊(含溝渠隊、水肥隊、資源回收隊等)、廢棄物處理廠/場(如焚化廠、資源回收廠、掩埋場、堆肥場、堆置場、水肥處理廠、滲出水處理廠等)。
(五)職員:係指機關單位內,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法定編制人員及政務人員,包括特任、比照簡任、簡任、薦任、委任及雇員等。
(六)約聘(僱):係指機關單位依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包括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特約人員、約用人員等。
(七)工員:係指機關單位依法進用之工友及臨時人員,包括隊員、駕駛、技工、工友、臨時工(特約工)及代賑工等,清潔隊員以駕駛環保車輛為主要業務者歸入駕駛。
(八)類別之其他:無法歸屬上述第(五)〜(七)類之人員,如駐衛警察等。
(九)行政輔助:係指行政單位人員,包括一般行政、總務、秘書、人事、主計、法務、政風、資訊等人員。
(十)綜合規劃:從事綜合計畫、綜合企劃、綜合管理、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教育、管制考核、績效管理、人員訓練、環保國際事務等業務者。
(十一)空氣品質保護:從事固定、移動、逸散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及空氣品質管理等業務者。
(十二)氣候變遷因應:從事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等業務者,包括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登錄、減量與管理、碳定價與交易、節能減碳、淨零排放、低碳生活及家園等。
(十三)噪音及振動防制:從事噪音、振動、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及與光害管理等業務者。
(十四)水質保護:從事水體品質保護、廢(污)水排放管制、地面水、海洋污染防治及飲用水管理等業務者。
(十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從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調查、防治、清理、整治、復育、監督、管理等業務者。
(十六)廢棄物管理:從事垃圾/水肥清理、資源(含廚餘)回收及循環再利用、源頭減量、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管理,以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等業務者。
(十七)環境衛生、毒化物管理:從事環境衛生、病媒防治、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施作管理及公廁管理等業務者。
(十八)陳情、稽查、糾紛處理:從事公害陳情處理、環境污染源稽查、環境執法、公害糾紛事件處理及相關法律扶助等業務者。
(十九)監測及檢驗:從事環境品質監測、環境污染檢驗及測定等業務者。
(二十)研究發展:從事科技發展、環境政策發展、環境污染流布、風險分析、污染治理、檢驗測定技術與標準方法等相關研究者。
(二十一)其他業務:無法歸屬於前述第(十)〜(二十)類之業務單位人員,例如駐衛警察等。
(二十二)垃圾清運人員:係指廢棄物收集、清溝及掃街人員。
(二十三)水肥清運人員:係指糞尿之收集、清運人員。
(二十四)清運單位之其他:無法歸屬於垃圾清運、水肥清運、資源回收之清運單位人員,如消毒、割草、拆除違規廣告、拖吊廢機動車輛等人員。
*統計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業務別或性別分。
(二)橫列項目按類別、性別及年齡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6天
*資料變革:
依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環部統字第1131082843 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式2份,1份自存,1份送環境部統計處,電子檔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單位及廢棄物清運處理單位實際環保人員(含編制內及非編制內)概況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中央部會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之表號修訂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