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境保護局主管之單位及附屬單位決算,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4月底之上年度決算數資料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單位決算:
1.環保局主管單位歲出決算:係指環境保護局主管之單位歲出(歲入)決算,包含「對下級機關補助款及對其他機關配合款」及「上級機關補助款(含自用及轉撥)及其他機關配合款」。
2.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決算:係指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歲出(歲入)決算,包含決算書歲出政事別及歲入來源別中環境保護相關之經常門與資本門等經費(僅縣政府環保局需填)。
3.人事費:係指機關內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與技工、工友等現職人員之相關待遇經費,包含薪俸、加給、酬金、加班值班費、獎金、退休退職離職給付及儲金、保險、各項補助費等,依人員實際所在處室區分。
4.約用人員酬金:係指為協助業務推動所需遴用約用人員辦理相關事務所給付之費用,可以本縣(市)環境保護(資源)局及所屬、鄉鎮市公所決算書中「約用人員酬金」科目為準,並依人員實際所在處室區分。
5.委辦費:係指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等進行學術研究、辦理機關職掌業務(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等經費。
6.土地:係指公務所需房屋基地、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其他土地購置經費。
7.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包含對企業捐助及對團體捐助,但不包括對團體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捐助。
8.折舊:係依國有財產法所訂之財產範圍按使用年限提列之當年成本分攤金額,包含動產及不動產,但不含土地、有價證卷及權利。
9.其他支出:係指預備金及其他無法歸入之科目。
10.環境部補助款:係指由環境部補助之經費,並納入該年決算者,包含實現數、應收數及保留數。
11.其他政府補助款:係指由環境部除外之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之經費,並納入該年決算者。
12.一般行政:包括預算員額(含機關正、副首長)所需人事費、內部行政支援單位所需工作經費、其他無法歸入特定業務計畫科目項下之一般共同性費用等經費。
13.綜合規劃:包含綜合計畫(企劃)、環境保護業務考核、環境影響評估、教育宣導及環境保護人員培訓等經費。
14.空氣品質保護:包含空氣品質管理、固定污染源與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等經費。
15.氣候變遷因應:係指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包含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登錄、減量、管理、節能減碳、淨零排放、低碳生活及家園等經費。
16.噪音及振動防制:包含噪音、振動、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之防制等經費。
17.水質保護:包含廢(污)水排放管制、地面水、飲用水管理、海洋污染防治等經費。
18.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包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預防、監測、調查、整治等經費。
19.廢棄物管理:包含一般廢棄物(含水肥)清理、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管理等經費。
20.環境衛生、毒化物管理:包含環境衛生管理、病媒防治、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等經費。
21.陳情、稽查、糾紛處理:包含公害污染陳情、環境污染源稽查處分、公害糾紛處理等經費。
22.監測及檢驗:包含環境品質監測、環境污染檢驗及測定等經費。
23.研究發展:包含研究、科技發展等經費。
24.一般建築及設備、資訊軟硬體等經費亦分別歸入對應類別,如無法明確歸於某一類別,則歸入「其他」項。
25.其他:預備金及其他無法歸入對應業務別之經費之科目。
(二)附屬單位決算:係指本府環境保護局主管之環境保護基金或屬預算法第4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1.空污基金:係指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2.水污基金:係指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水污染防治基金。
3.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係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規定設置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4.環境教育基金:係指依據環境教育法第8條規定設置之環境教育基金。
5.其他主管基金:
(1)焚化廠基金:係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制定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管理自治條例,所設置之區域性垃圾處理廠或焚化廠基金。
(2)機場噪音回饋基金:係指依據預算法規定設置之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
(3)回收(管理)基金:係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設置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4)綠色能源開發管理基金:係指依據屏東縣綠色能源開發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設置之綠色能源開發管理基金。
(5)非屬上述基金類別且為本縣(市)環境保護(資源)局主管之基金,則註明基金名稱。
6.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係指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17條規定徵收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7.移動(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係指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17條規定,由環境部提撥60%之固定污染源及20%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分配款收入。
8.非空污類環保法規徵收收入:係指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外之其他環保法規規定徵收之收入屬之,包含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徵收之水污染防治收入、廢棄物清理法徵收之回收清除處理收入(含焚化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徵收之污染整治費收入、氣候變遷因應法之碳費收入、其他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等。
9.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係指非屬前述之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如違規罰款收入、再生能源發展收入、環保法規之罰鍰提撥收入、依據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環保提撥收入等
10.環境部補助收入:係指由環境部補助之收入,但不包含提撥60%之固定污染源、20%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分配款及水污染防治費分配款。
11.用人費用:係指非營業特種基金依預算員額進用現職人員之相關待遇等經費,包括薪資、超時工作報酬、津貼、獎金、退休及卹償金、資遣費、福利費等。
12.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係指非營業特種基金為協助業務推動進用人員辦理相關事務所給付之費用,可以「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科目為準。
13.專業服務費:係指委聘專業機構或人員提供服務之費用。
14.提撥環境教育基金:係指各基金提撥環境教育基金之支出,依據環境教育法第8條規定,各級環保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環境教育基金。
15.捐助國內團體:係指對國內企業、行政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民間團體(不含私校、團體辦理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捐助。
16.資本支出:係指購置土地、房屋建築、公共建設及設施、機械及交通運輸設備、資訊軟硬體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投資的費用。
*統計單位:千元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經資門別、科目別及基金別分。
(二)橫項目按預算單位別、業務別、基金來源/用途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40天
*資料變革:
依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環部統字第1131082843 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送環境部統計處,電子檔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主管決算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