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新北市境內法令規定禁止採伐利用之保安林面積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水源涵養林:涵養水源以維電源及增進水利為目的之林木。
(二)土砂扞止林:防止林地之沖蝕、土砂之崩坍及下塌所造之林木。
(三)飛砂防止林:以防止飛砂淤積阻塞為目的而造植之林木。
(四) 防風林:以保護農田作物防風而造植之林木。
(五) 風景林:美化環境,點綴風景,增加遊樂情趣而造之林木。
(六) 潮害防備林:以防備海水怒潮侵害海岸土壤為目的而造植之林
木。
(七) 水害防備林:以防備水災崩山為目的而造植之林木。
(八)漁業林:招徠魚群使其繁殖魚類為目的所造植之林木。
(九)墜石防止林:為防止峻山巨石墜落而造植之林木。
(十)衛生保健林:為公共衛生而造植之林木。
(十一)自然保育林:為自然保育為目的之林木。
*統計單位:單位:公頃。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水源涵養林、土砂扞止林、飛砂防止林、防風林、風景林、潮害防備林、水害防備林、漁業林、墜石防止林、衛生保健林、自然保育林分類。
(二)橫列科目:按行政區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業務單位根據公務登記資料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