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新北市板橋區內已成立社區發展協會之社區,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1至12月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社區: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2條規定,係指「經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二) 社區發展協會:係指經主管機關劃定,依法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
(三) 社區戶數:係指社區劃定範圍內所有戶數。
(四) 社區人口數:係指社區劃定範圍內所有人口數。
(五) 社區發展協會會員: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社區發展協會為之會員人數。
(六)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為充裕社區經濟來源,健全社區發展組織,期能負起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工作,以提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而籌措之基金。
(七) 使用經費:指依法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其經費來源。
1.政府補助款:為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根據社區發展協會所提之計畫及自籌款項,政府機關依年度社區發展工作計畫給予之補助。(包含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補助款)
2.社區自籌款:社區發展協會為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擬定工作計畫,結合社區資源及由居民繳交或樂捐之款項。(包含民眾配合款、民眾捐款、生產收益、其他收入)
(八) 社區活動中心:為推展社區發展各項建設工作之需要而興建,提供作為社區民眾集會及辦理各項文康育樂活動之場所,包含原建(未作修擴建)、新建及修擴建,並不考慮產權問題。
(九) 社區發展工作項目: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以下各項以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之內部作業組織為統計範圍。
1.辦理社區觀摩:具體介紹建立社區之組織活動、公共工程建設、精神倫理及文化建設、生產福利建設服務體系之作法。
2.社區守望相助隊:社區居民基於需要,自行組織以維護住家安全,增進家戶情感為目的之組織。
3.社區志願服務團隊:社區發展協會依據志願服務法,運用或召募社區內外熱心民眾所籌組成立之志工團隊(含社區守望相助隊),貢獻其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以促進社區各項建設及提昇社區生活品質。
4.志工:指社區發展協會依志願服務法所召募、運用、管理,並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願服務人員。
5.長期照顧據點:由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巷弄長照站、失智服務據點等長照據點,以營造高齡者友善環境,達到在地老化之目標。
6.社區刊物:配合推展社區活動,報導社區生活,凝聚社區意識。
7.福利服務或活動:以社區內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新住民或家庭暴力受害者等弱勢族群所提供之關懷照顧與服務所受益之人次。
8.其他服務:除前目外,由社區發展協會所提供或辦理之服務或活動(如:環境綠美化、資源回收、社區文化導覽、社區產業推廣...等) 所受益之人次。
*統計單位:個、戶、人、人次、幢、班、處、隊、期、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1.縱項目依社區發展協會數、社區戶數、社區人口數、理監事人數、社區發展協會會員數、設置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實際使用經費、社區活動中心(幢)及社區發展工作項目分。
2.橫項目依里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社會課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0日內將轄內已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所報工作概況資料審核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