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區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執行案件均為統計之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實施三七五減租至當年12月底之靜態資料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佃農:向地主承租田地以為耕種之承耕者。
(二)地主:土地所有權人。
(三)田:水田。
(四)旱:非灌溉地。
(五)其他:田、旱以外之土地。
*統計單位:戶、筆、件、公頃。
*統計分類:
按佃農戶數、地主戶數、土地筆數、租約件數及訂約面積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一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民政課三七五減租登記簿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