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之執行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當年1月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當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民事結案件數:按債權、債務、物權、親屬、繼承、商事、營建工程及其他分。
(二)刑事結案件數:按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傷害、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竊盜及侵占詐欺、毀棄損壞及其他分。
(三)成立:指當年調解成立之件數。
(四)不成立:指1次或多次調解未達成協議不再調解之當年結案之件數。
(五)本表結案件數總計應與「30293-03-03-3新北市新店區辦理調解方式概況」之調解方式合計欄相符。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橫項依「區別」分;縱項依「結案件數總計」、「民事結案件數」、「刑事結案件數」及「年底正在調解中未結案件數」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民政課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