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各區體育場地所舉辦之活動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自行舉辦:係指提供場地且經費全部自行負擔之活動。
(二)聯合辦理:係指提供場地但經費只負擔其中一部份之活動。
(三)委外辦理:以招標方式委外辦理之活動。
*統計單位:次、隊、人、%。
*統計分類:
1.活動名稱之類別可包含〈重點賽事活動、學校體育活動、競技體育活動、全民體育活動、研習活動、訓練活動、兒童與青少年育樂活動、民俗體育活動、
特殊體育活動、體能檢測、運動養生講座及其他活動〉分。
2.自行舉辦、聯合辦理、委外辦理皆可計入。
3.按活動次數、參加隊數與人數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六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7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民政課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