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項目定義:
(一)已登記地:已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之土地。
(二)公有土地:係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三)私有土地:係指人民(自然人及法人)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包括外國人、祭祀公業、銀行等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
(四)公私共有土地:同一筆土地所有權分屬(二)、(三)持分所有土地。
*統計單位:公頃、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六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7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據地政事務所依土地登記簿有關資料製表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