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區境內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田地以為耕種之承耕者。
(二)出租人:土地所有權人。
(三)面積均以公頃為單位,至小數點以下4位數。
(四)增加原因計有:1.新訂租約、2.租約變更、3.分(補)訂租約、4.農(市)地重劃變更、5.更正、6.其他。
(五)減少原因計有:1.承租人承買、2.收回變更使用、3.軍公徵收及公共設施使用、4.租約變更、5.收回自耕、6.終止(註銷)租約、7. 農(市)地重劃變更、8.權屬變更、9.更正、10.其他。
*統計單位:人、筆、件、公頃。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承租人人數、出租人人數、土地筆數、租約件數及租約面積分。
2.橫項目按增減原因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一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民政課三七五減租登記簿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