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境內種植米穀之耕地及其產量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種植面積:只以收穫為目的而耕種之面積,包括無收穫之面積,但在途中改種其他作物者,列入其他作物面積內。
(二)產量:指種植面積中實際收穫之公斤數。
(三)每公頃平均產量=總產量÷收穫面積。
*統計單位:公頃、公斤。
*統計分類:
分為梗稻、硬秈稻、梗糯稻與秈儒稻等。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六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7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根據本公所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