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所轄改善市容查報有關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執行情形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市容查報事項共分十類,請依所查實際案件情形歸類。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1.縱項目以改善市容查報分類。
2.橫項目以查報之執行成果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六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7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本區公所民政課市容查報有關案件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