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區境內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均為統計之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佃農:向地主承租田地以為耕種之承耕者。
(二)地主:土地所有權人。
(三)田:水田。
(四)旱:非灌溉地。
(五)其他:田、旱以外之土地。
(六)面積均以公頃為單位,至小數點以下四位數。
(七)增加原因計有:(1)新訂租約、(2)租約變更、(3)分(補)訂租約、(4)農(市)地重劃變更、(5)更正、(6)地目變更、(7)其他。
(八)減少原因計有:(1)佃農購買、(2)收回變更使用、(3)軍公徵收及公共設施使用、(4)租約變更、(5)收回自耕、(6)終止(註銷)租約、(7)農(市)地重劃變 更、(8)權屬變更、(9)更正、(10)地目變更、(11)其他。
*統計單位:戶、筆、件、公頃。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佃農、地主戶數、土地筆數、租約件數及訂約面積分。
2.橫項目按增減原因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一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民政課三七五減租登記簿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