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區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1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不屬表列各類調解或調處案件應全部列入「其他」內,但必須在備註欄內說明為何種案件及其個別數量。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以糾紛類別分為:租額糾紛、災歉減免地租、正產副產糾紛、租期糾紛、租約面積糾紛、田寮或基地租佃糾紛、減租條例第16條糾紛及其他等項。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坪林區公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民政災防課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案件登記簿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