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一)農耕土地面積:凡本區所轄可供種植經濟生產農作物之土地,無論是否適宜耕作或合法作為農業使用與否,均為統計對象。
(二)農戶數、農家人口:凡在區內符合最近一次農林漁牧業普查農牧戶標準者之農家及其戶內人口,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一)農耕土地面積:以每年一期作之耕作事實為準。
(二)農戶數、農家人口:以每年4月底之事實為準。以每年4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農耕土地指不論現況種植與否,可供栽培作物之土地,包括短期耕作地、長期耕作地及長期休閒地。
(二)耕作地:
1.短期耕作地:含能蓄水,經常可以栽培水稻之耕地、水稻以外之短期作耕地(蔬菜等)及短期休閒地。
2.長期耕作地:指土壤不容易貯水或水量不足只能栽培陸稻、雜糧及果樹類等之耕地。
(三)長期休閒地:係指耕地長期荒蕪,未種植作物之土地。
(四)農家:依農林漁牧業普查,係指一般家庭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及蜂、蠶之飼養等生產事業,或以農業生產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農業活動事業,且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
1.經營(含租借用、受委託)之可耕作地面積在0.05公頃以上(不論是否種植農作物均包括在內)。
2.飼養1頭以上之大型動物(如乳牛、肉牛、種牛、鹿等)。
3.飼養3頭以上之中型動物(如豬、羊等)。
4.飼養100隻以上之小型動物(如雞、鴨、鵝、兔等)。
5.全年出售或自用之自營農畜產品價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上。
(五)農家人口:原則上指在農戶內共同居住,並共同生活之人口,惟因就業(含職業軍人)經常居住在外(未另組織家庭),但需提供本人所得50%以上維持農家生活,及因就學經常居住在外,但其生活費用50%以上由農家提供者亦列為農家人口。
(六)耕地所有權屬:指年底有經營耕地之農家,按其耕地之所有權屬,分類如下:
1.自耕農:指所耕種之耕地全部為自有者。
2.半自耕農:指所耕種之耕地部分為自有,部分租(借)入或他人委託經營者。
3.佃農:指所耕種之耕地全部為租(借)入者。
4.非耕種農:農家年底未擁有耕地面積者,此種農戶絕大部分是以飼養畜禽為主。
5.他人委託經營者:指所耕種之耕地全部為他人委託經營。
*統計單位:公頃、戶、人。
*統計分類:
縱項目:
1.農耕土地面積分耕作地、長期休閒地兩大類。耕作地分為短期耕作地、長期耕作地;短期耕作地再分為水稻、水稻以外之短期作、短期休閒。
2.農業戶與農家人口按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非耕種農與他人委託經營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8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坪林區公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一)各區農情調查員運用繪妥之航測基本圖,經田間實地踏勘,紀錄各項農作物及長短期休閒地面積,以統計農耕土地各項面積。
(二)各區按基本圖地區別編製表冊,陳報市府彙編。
(三)除佃農外之農業戶口資料,依本所申報休耕轉作資料編製,佃農之戶口資料依375減租資料編製而成。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