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坪林區所轄公園為統計對象,前述所稱之公園,乃依新北市公園管理辦法所定義,係指公園(包括運動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依法規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統計項目定義:
(一)公園面積:該公園之面積。
(二)認養情形:主要係依新北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要點為準。
(三)認養單位數:係指該公園認養者個數。
(四)認養者性質:係指認養者為個人、公司、社團、大樓管理委員會……等。
*統計單位:元、㎡。
*統計分類:
1.縱項目以公園名稱、所在里別、都市計畫編號、坐落地址、坐落地號、屬性、類別、管理機關、完成闢建時間(整建時間、施工中)、經費、面積、認養情形、認養單位數、認養者性質與備註為分類標準。
2.橫項目以各公園為分類標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8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坪林區公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有關公務登記之相關資料整理編製統計報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