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轄區內之林業用地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林木、竹林及副產物遇有發生災害,無論其所有權屬於國有、公有或私有,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 所有別:指森林所有權屬,如國有、公有、私有。
(二) 火災:指森林焚燒所引起之災害。
(三) 盜伐:指未經政府主管機關許可,為圖非法利益竊取林木之採伐行為。
(四) 濫墾:指在林地內任意開墾耕種其他農作物,影響水土保持之不法行為。
*統計單位:公頃、(林木)立方公尺、公斤、株、(幼齡木、幼苗)株、(竹)支、(副產物)公斤、新台幣元。
*統計分類:
按性質分為火災、盜伐、濫墾及其他(包括風災、水災、地震、病蟲害等)。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即刻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石門區公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每次發現災害報告之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