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4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列級有案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生育補助金:常備兵役及一般替代役(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之配偶生育者發給之生育補助金。
(二)喪葬補助金:常備兵役及一般替代役(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之家屬死亡者發給之喪葬補助費。
(三)急難慰助金:常備兵役及一般替代役(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家屬遭遇天災、人禍或其他特殊事故,致生活發生困難者發給急難慰助金。
(四)健保補助費:列甲級之常備兵役及一般替代役(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家屬依其保險身分,補助自付額健保費。
(五)醫療補助費:列甲級之常備兵役及一般替代役(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家屬赴醫療院所掛號、門診、急診及住院等自付額醫療補助費。
*統計單位:件(戶)、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急難慰助金、健保補助費及醫療補助費分。
2.橫項目按月份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六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7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根據本公所民政災防課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