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區所發生之重大水患災害損失情形均為統計對象。「重大水患災害」係指水患災害狀況已達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或有人員傷亡時(表一),或僅設緊急應變小組時(表二)。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龍捲風、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隨即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無「僅設緊急應變小組時」之狀況。
(二)重傷人數: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各款規定或受災傷害必需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
(三)建物全倒、半倒:
1.棟: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規定,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2.戶:指房屋或其他處所,編有路街門號者,1個門號以1戶計算。
*統計單位:人(數)、人次、棟、戶、輛、艘、架。
*統計分類:
按人員傷亡、建物損失、搶救災民人數、出動救災人員、出動救災裝備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二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民政災防課里幹事查報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