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公所各課室辦理之一般公文案件。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本月份新收件數:係每月1日起至最後1日止之收文總數。
(二)截至上月待辦件數:截至上月底止仍未辦結而續於本月辦理之文件總數。
(三)本月創稿數:係每月1日起至最後1日止之創稿總數。
(四)本月應辦公文總數(1)+(2)+(3):係「本月份新收件數」、「截至上月待辦件數」、「本月創稿數」之和。
(五)6日(含)以內辦結件數:自收文次日至辦結發文止,在6日以內完成者均屬之。
占發文件數百分比(5)/(8):係「6日以內辦結件數」與「發文件數」之比。百分比採四捨五入取到小數點後第2位,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以下均同。
(六)逾6日至30日(含)辦結件數:自收文次日至辦結發文止,逾6日以上(以6.01日起算)到30日間完成者均屬之。
占發文件數百分比(6)/(8):係「逾6日至30日辦結件數」與「已辦結發文件數」之比。
(七)逾30日以上辦結件數:自收文次日至辦結發文止,逾30日以上(以30.01日起算)完成者均屬之。
占發文件數百分比(7)/(8):係「逾30日以上辦結件數」與「已辦結發文件數」之比。
(八)已辦結發文件數小計(5)+(6)+(7):係已結案發文之總數。
(九)存查件數:凡奉批存查案件均屬之。
(十)辦結件數總計(8)+(9):發文件數與存查件數之和。
占應辦公文總數百分比(10)/(4):係「辦結件數」與「應辦公文總數」之比。
(十一)已逾辦理期限辦結件數:凡超過處理時限辦結之公文均屬之。
占本月辦結公文總數百分比(11)/(10):「已逾辦理期限辦結件數」與「辦結公文合計」之比。
(十二)待辦件數(4)-(10):凡未辦理完成者均屬之,含未銷號者在內。其為「應辦公文總數」減「辦結件數」。
占應辦公文總數百分比(12)/(4):「待辦件數」與「應辦公文總數」之比。
*統計單位:件數、%。
*統計分類:
按應辦公文、已結公文、待辦公文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月25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秘書室「新北市政府公文整合資訊系統」統計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