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依據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等規定經許可登記者,設立並完成宗教財團法人登記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宗教財團法人:係指經許可設立並完成宗教財團法人登記者,包括以不動產方式或基金方式設立者。
(二)寺廟: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建築物不論用何種名稱均屬之。
*統計單位:無。
*統計分類:
1.按里別分。
2.按神壇、寺廟、財團法人寺廟名稱、教別、地址、電話、奉祀主神、祭典日期及建立日期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六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7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根據本區公所民政災防課境內所登記之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