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轄區內之林業用地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林木、竹林及副產物遇有發生災害,無論其所有權屬於國有、公有或私有,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災害種類:
1.火災:指森林焚燒所引起之災害
2.竊取主副產物:指森林主 、副產物被他人以不法所有意圖而竊取者,稱之。
3.濫墾:指在林地內任意開墾耕種其他農作物,影響水土保持之不法行為。
4. 其他:不屬於前3類之災害如颱風、水災、震災、旱災、病蟲害等。
(二)所有別:指森林所有權屬,如國有、公有、私有。
(三)被害面積:以實際受損害面積填報,以森林火災而言,森林主產物遭燃燒受損之面積(扣除草生地、岩石、裸地等)。
(四)剷除收回面積:係指發現新濫墾而且立即剷除收回者。
(五)被害數量:乃指林地內之森林主、副產物遭莠民非法砍伐、採取之總額數量(如立方公
尺、公斤、株、支、叢等)。
(六)損失數量:以「被害數量」減去「遺留現場或扣案贓物之森林主、副產物、殘材等數量」
計列。
(七)被害價值:以「被害數量」 x「市價」總額計列(即不扣除犯罪成本之總額)。特殊工藝或園藝觀賞木,以當期工藝或園藝查定價值計列;幼齡木則以造林費用價比例換算【造林總費用 x(被害株數/現存造林木總株數)】,另被害造林木如數量過多且可估算面積者,則以【造林總費用 x(被害面積/造林面積)】計算,且上述兩者皆採取擇高計算;至於租地造林部分之造林費用價,依造林當年度之造林貸款核定標準換算計列。
(八)損失價值:以「損失數量」x「市價」總額計列(即不扣除犯罪成本之總額)。特殊工藝或園藝觀賞木,以當期工藝或園藝查定價值計列;幼齡木則以造林費用價比例換算【造林總費用 x(損失株數/現存造林木總株數)】,另損失造林木如數量過多且可估算面積者,則以【造林總費用 x(損失面積/造林面積)】計算,且上述兩者皆採取擇高計算;至於租地造林部分之造林費用價,依造林當年度之造林貸款核定標準換算計列。
*統計單位:公頃、(林木)立方公尺、公斤、株、(幼齡木、幼苗)株、(竹)支、(副產物)公斤、新台幣元。
*統計分類:
按災害種類、所有別、面積(被害、剷除收回)、數量(樹種、單位、被害、損失)、價值(被害、損失)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即刻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貢寮區公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每次發現災害報告之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