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處行政園區管理科管理之場地供本府、其他機關或企業使用情形。
*統計標準時間:
以各月1日開始至各該月期間終了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場地申請借用係依據「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統計單位:場次;時數 。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使用場次分類。
(二)橫項目:按場地名稱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處行政園區管理科依照各場地之實際使用情形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具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