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2/01


資料種類:人口靜態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各區里鄰戶數、人口數與戶籍動態登記數按性別、登記項目及區域分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戶政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8044
*傳真:(02)29653412
*電子信箱:AJ1931@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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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現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戶籍法規受理戶籍登記之資料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月底之戶籍資料為準,動態資料以每月之登記資料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現有門牌村(里)、鄰:依據里鄰門牌資料檔統計,為核發門牌之村(里)、鄰數。
(二)戶籍登記村(里)、鄰:依據登記地址資料統計,為設有戶籍之村(里)、鄰數。
(三)戶數:指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為戶籍登記戶。
(四)人口數:指具有戶籍登記之現住人口總數。
(五)遷入: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辦理遷入登記者。
(六)遷出: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辦理遷出登記者。
(七)初設戶籍:指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後至戶政事務所設立戶籍者。
(八)廢止戶籍:指因喪失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經廢止戶籍者。
(九)遷入遷出之其他:遷入之其他包括非當月撤銷死亡登記、變性及撤銷廢止戶籍等;遷出之其他包括非當月撤銷出生登記、變性及撤銷戶籍等。
(十)住址變更:指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辦理住址變更登記者。
(十一)行政區域調整:指行政區域內之鄉(鎮、市、區)、村(里)、鄰範圍之調整增減。
(十二)出生:指胎兒脫離母體能獨立呼吸之謂。
(十三)婚生:指胎兒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者。
(十四)非婚生已認領:指胎兒非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於辦理出生登記時經生父認領為其子女者。
(十五)非婚生未認領:指胎兒非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於辦理出生登記時未經生父認領為其子女者。
(十六)無依兒童:指胎兒出生後即被父母所遺棄,經由他人發現,並經撫養人或兒童福利機構申辦出生登記者。
(十七)生母原屬國籍(地區):係指生母個人之原國籍(地區)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區分大陸港澳地區及外國籍。
(十八)生父原屬國籍(地區):係指生父個人之原國籍(地區)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區分大陸港澳地區及外國籍。
(十九)遺腹子:指婚生兒出生時,其生父業已死亡者。
(二十)雙胞胎:指生母同胎生產之嬰兒數目為兩個者(包括死產),並將活產者列入嬰兒出生數統計。
(二十一)三胞胎以上:指生母同胎生產之嬰兒數目為3個以上者(包括死產),並將活產者列入嬰兒出生數統計。
(二十二)死亡:指活產出生之後,於任何時間內發生其生命之跡象永久消滅之謂,亦即腦、心、肺等之機能停止活動。
(二十三)認領: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子女者。
(二十四)收養: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者,而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之一種法律行為。
(二十五)終止收養:指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經由雙方同意或經依法判決終止者。
(二十六)監護: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者。
(二十七)輔助: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
(二十八)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指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
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二十九)結婚:指男女兩性合法之結合,結合之合法性可依據各國法律所承認之民法、宗教或其他方法而成立之。
(三十)離婚/終止結婚:指婚姻關係之合法解除,且未再婚者。
*統計單位:里;鄰;戶;人;對。
*統計分類:
(一)區域別:分鄉(鎮、市、區)。
(二)靜態戶籍資料:分為村(里)數、鄰數、戶數及人口數,其中村(里)數、鄰數又分為現有門牌及戶籍登記。
(三)動態登記資料:
1.遷入(出)人數:分自(往)國外、自(往)他省市、自(往)本省他縣(市)、自(往)本縣(市)他鄉(鎮市區)、初設(廢止)戶籍及其他。
2.住址變更及行政區域調整人數。
3.出生數:依父母婚姻狀況分為婚生、非婚生(已認領、未認領)及無依兒童,並依生母(生父)原屬國籍(地區)分為大陸港澳地區、外國籍,以及遺腹子、雙胞胎及三胞胎以上人數。
4.結婚對數:依民法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區分不同性別及相同性別結婚對數。
5.離婚/終止結婚對數:依民法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區分不同性別及相同性別離婚/終止結婚對數。
6.其他動態資料:分為死亡、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四)性別:分男、女。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5日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月15日。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各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及各項戶籍動態登記申請書編製後,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至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機。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因應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修訂與考量本局與內政部之統計資料一致性需求,將配合內政部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表號修訂作業。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