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依據現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平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二)山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三)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四)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五)單獨生活戶:係指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統計單位:戶;人。
*統計分類:
按區域別及戶別與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交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4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4日。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各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及原住民註記資料編製後,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至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機。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因應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修訂與考量本局與內政部之統計資料一致性需求,將配合內政部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表號修訂作業。